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561
南 昌 市 人民 政 府
洪府字〔2015〕3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66号)、《关于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14〕599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通知》(赣人社字〔2014〕436号)的规定,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5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75%的比例支付。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总会等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特殊药品费用。
2、 参保职工发生额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按照90%的比例支付。2016年度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提高到40万(不含7-10万元部分)。符合赣人社字〔2014〕436号用药规定的参保职工其最高限额在40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额度。
二、 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6年度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年9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5元。以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测算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 将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考核金标准明确为年度筹资总额的10%
四、 此次政策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