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4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在2013年6月30日前,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实施定点。今后,北京、天津、上海可各设立不超过3家批发企业;重庆不超过16家,其中市区不超过2家。
据悉,国家药监局2006年4月下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销售额连续3年在500万元以上的行政区域设立批发企业不超过3家,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家,100万元以下的可设立1家。截至2006年12月,该局共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485家。个别地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数量过多,部分企业在药品安全管理、履行供药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该局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今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近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含)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批发企业;年均消费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可设立不超过2家;其他设区的市如需设立的,应不超过1家。对因配送半径长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难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地区,省级药监部门可适度增设区域性批发企业。
国家药监局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定点:企业及工作人员近2年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的;现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近5年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资格,或未保证供应的。